[毒品]
定義:
國際上習慣將毒品稱為麻醉品、精神藥品的濫用
這其中不包括像乙醚這樣可導致人失去知覺的化學藥品以及砒霜、敵敵畏、氰化物等可直接導致人死亡的劇毒物質
而是特指出於「非醫療目的」而反覆連續使用、能夠產生「依賴性」(即成癮性)的藥品。菸酒亦可稱為毒品
............................................[維基百科]

一直有個疑問 從以前就搞不清楚
到底什麼算是毒品?
而什麼樣的"毒品"應該被禁止在社會上流通呢
久了這個問題
就一直被丟在心裡沒再去理他
直到前陣子一狗票藝人被查到吸毒
在媒體上搞的吸毒勒戒相關新聞沸沸洋洋
讓我又再好好想了想吸毒這回事
為了這個看了一些拗口的法條
到現在都還感覺點噁心(嘿啦 我就是個無聊人 怎樣=3=)
不過我想有稍微明白了點

這篇一開頭 是維基百科上對毒品的定義
再來看看台灣的法律上
又是怎麼定義毒品呢?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成癮性還滿客觀容易理解
濫用性.... 有東西沒有濫用性嗎=.=?
社會危害性....更是玄之又玄 這要怎麼決定呢
說到底
只要不是用了之後
人會直接躺在地上剉 口中吐白沫
裸奔上街跑 隔天就葛屁那類
明顯有造成人體嚴重傷害,精神完全失控的東西
有多少濫用性
有沒有社會危害性云云
都是由立法的時空背景下的社會風氣
人民期待、甚至層層複雜的商政利益關係所決定(其實所有法律也就是這麼回事)
所以有不少被列為毒品
或沒被列為毒品的東西
都是有爭議的
世界也永遠不會有個普世的標準

這也是我以前很疑惑的地方
因為各地法條的不同
人類就理所當然要被剝奪某些自由
這真的合理嗎
想想
如果你今天好死不死
生在某個信仰虔誠的中東國家
可能喝杯小酒 都要被抓去關
而要是生在荷蘭
你大可爽辣辣的跟朋友在露天咖啡座
邊抽大麻邊討論彼此的菸味道讚不讚
到底哪套標準正確?
沒有絕對的答案
端看個人覺得自己的需求到什麼程度

談談菸酒:
不少酒鬼濫用酒精
導致無法工作 家庭破碎
每天酒駕肇事的也一拖拉庫
老煙槍腔一天抽個兩三包 身體一堆毛病
菸酒的"濫用性"還有"社會危害性"
未必有少於某些被定義為低等級的毒品
只是 菸酒事業龐大關係到太多人的利益
而且使用習慣、傳統由來已久
危害程度也被多數人接受
所以合法了
而一些麻醉藥品如果沒被濫用
也不過是個放鬆物品
只看人能不能控制在不會危害社會利益的情況下使用他
跟菸酒很類似
但是他們沒有相同的背景
所以成了毒品
如此而已

再來 我又查了查要是在台灣要是跟毒品沾上邊
會有什麼後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處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處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我找到的資料(來源為網路 正確性不能肯定)
施用三級以下 只會抓去去勒戒
總之 下場都好不到哪去
所以看來在國內
最好還是乖乖別碰那些被定義為毒品的玩意兒
要是真的有需求.......
看看下面這條:

刑法之效力僅及於本國領域內,........,在我國領域外
不論本國人民或非本國人民
只要犯本國刑法第5條所列各款之罪適用之
如:blabla......,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恩 是的 "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就怪那些被抓包的藝人們哪裡不好抽
偏愛在台灣吸大麻
如果有需要 到該去的地方吧
能爽到 也依然可以當個合法的好公民
法律這東西也還頗有趣且有人性化的

ps.
寫完這篇之後想了想
其實也不是對毒品發表什麼意見
我對這東西沒啥興趣 大概也八輩子沾不上邊
只是想找個能說服自己的觀點
來看待法律對自由限制的標準由來
還有思考我們應遵從到什麼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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